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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法庭走进凤凰中学。 审判庭。 休庭时间,县交警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4月11日上午,县法院、县司法局、县交警队在湘潭县凤凰中学大礼堂举办联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刘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让旁听的1500名师生感受了庭审的庄严,接受了法律的教育。
上午10点庭审正式开始,原告罗某称,2016年3月22日凌晨,刘某驾驶小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由东往西行使,途径嘉年华KTV门前地段时,与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罗某被鉴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误工费的计算和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展开了j激烈的辩论。
合议庭经合议后对案件依法予以当庭宣判,法庭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一一进行认证,认为原告罗某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其残疾赔偿金可以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标准参照2015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罗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罗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6757.8元,合计166757.8元(已付10 000元);被告刘某赔偿罗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990元(已付8000元)。
庭审结束后,礼堂内响起热烈的掌声,师生们都表示观摩庭审后受益匪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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