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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胡某某进行术前释法说理。 被成功取出的铁丝,1根17厘米,1根15厘米。
2月25日8时许,在湘潭县委政法委的组织下,湘潭县检察院干警与县法院等单位工作人员赶赴该县人民医院外科手术室,全程参与并监督罪犯胡某某“异物”取出手术。
胡某某,男,2016年11月15日因犯行贿罪、妨碍作证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为逃避收监坐牢,胡某某故意吞食铁丝,致使收监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此次异物取出手术系湘潭县政法机关联合行动,并委托该县人民医院予以实施。经过1个小时的手术,异物被成功取出。湘潭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待胡某某身体痊愈后,将会依法收监,以确保刑罚落到实处。
近年来,罪犯故意吞食异物偶有发生,造成“收监难”、“送监难”问题突出。为有效惩治犯罪,杜绝“判刑不服刑”情况发生,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通知》。根据中央、省、市相关精神,结合湘潭县实际情况,同年12月13日湘潭县委政法委出台《关于实行手术取出罪犯体内异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意见》颁布以来,这是该县实施的首例罪犯异物取出手术。
据了解,《意见》成立了以各政法单位负责人为正、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在湘潭县检察院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检察院负责人表示,下阶段该院将严格贯彻执行《意见》精神,在县委政法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主动加强与各成员单位沟通协作,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扎实推进此项专项行动,绝不姑息纵容罪犯“吞食异物”,坚决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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